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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合法吗?
日期:2017-09-16 浏览
不给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中小企业里不成文的规矩了。对此,许多新入职的员工也持默认的态度。

从法律上来讲,试用期也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从试用期开始算起,直到劳动合同终止。

但是,作为新入职的员工肯定不愿意因为社保这点“小事”与公司搞僵,因为试用期用人单位拥有合同解除权,得罪了企业,随时可能被恶意开除,对自己来说得不偿失。因此很多人也不得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忍气吞声几个月。

从企业角度来讲,公司不愿意为试用期员工缴纳保险,是自信心不足的表现。现在是全民跳槽的时代,特别对于一些缺乏吸引力的公司来说,他们很难留住自己的员工,缴纳保险对于企业来说的确是个麻烦事儿。他们需要花费更多的人手、资金、时间,好不容易办完这些手续,结果员工干了几天就走了……。

但是,麻烦不是企业不履行职责的理由。如果真的有“刺头”的员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话,企业是要吃亏的。

伯乐网建议:试用期时间一般不长,即使狠不下心与企业撕破脸,也必须要确定公司在正式录用后能否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试着与HR商量一下,能否让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补缴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有的公司也并非是恶意的欠缴,只是试用期会有一定淘汰率,可能人力部门觉得比较麻烦,要等正式录用后再办理。和平的商讨方式对我们、对公司都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