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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钟楼用人单位未助员工办社保,出了工伤谁“埋单”?
作者:邹惠 庄奕 来源:常州日报 日期:2019-08-10 浏览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若职工发生工伤,则由社保机构承担工伤赔偿。但若是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保,该由谁来承担工伤赔偿?近日,在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市民李某获得了应有的赔偿7.8万元。


    去年7月,李某入职我市一家建筑劳务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当年9月10日,李某在打开切割机时,被切割机打伤左眼,后经医院诊断为左眼穿通伤伴虹膜嵌顿、左眼外伤性前房积血等伤。今年1月18日,经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今年3月23日,经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受伤后,李某曾多次向公司索赔,但公司一直推诿,百般无奈下,他只得求助于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


    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对农民工因工伤、劳动争议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随即迅速为李某指派了承办律师。


    承办律师多次往返于公司商谈李某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但公司明确表示,拒绝承担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承办律师又赶到常州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查询李某的社会保险等情况,发现公司在李某事发工伤时,并没有按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承办律师立即就李某工伤保险待遇向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今年5月6日,仲裁委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中,公司一再辩称:李某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公司不应当支付其工伤赔偿。


    承办律师指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李某在工作时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但公司并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该工伤认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此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则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支付。


    经承办律师与单位多次沟通,并经仲裁委多次调解,近日,双方达成一致,由公司支付李某工伤赔偿款7.8万元。


    承办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不仅可以保障工伤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也是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有效途径。